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01月22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王营营,女性,1991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div>
法定代表人:许国志。
被执行人:许国志,男性,1962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蒋家荣,女性,1965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郭学清,男性,1966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王秋英,女性,1965年02月19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王营营、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豫02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营营、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8日通过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王营营、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名下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营营、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名下4个网络账户,9个银行账户,2019年10月22日在开封市房地产档案查询,被执行人***、王营营、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许国志、蒋家荣、郭学清、王秋英名下无房产。2019年12月18日前往开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许国志、郭学清名下共有6辆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因找不到该车辆,我院未处置。现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明确告知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照君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渠秀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