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裴村店曹屯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蒋家荣,女,1965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蒋家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执1185号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蒋家荣的银行存款3194795.7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富瑞种业有限公司、***、蒋家荣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