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27号之一
原告:湖南沩山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双江口社区穿门街**。
法定代表人:彭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庭,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海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世宁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建航。
原告湖南沩山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亿海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沩山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沩山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亿海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沩山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沩山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