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20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伪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伪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003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伪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