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787号
申请人: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