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81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
法定代表人:周世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38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51787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到位金额为30.517876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禾青镇宝兴居委会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00××**),因该房产属轮候查封,暂无处置价值。二、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三、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开户但无存款;四、支付宝网络技术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均无财产。五、法院工作人员到其住所地走访调查,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陈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肖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