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卞平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1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对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但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不应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如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承担责任,只能另案向上诉人住所地的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冷水江市劳保电工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由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买方即本案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以及应否承担清偿责任,因属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中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易伟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颜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