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执恢476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全和天下小区7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晨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仲舒,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付可成,男,汉族,1951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可成代位权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湘13民再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可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付可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予以冻结并扣划合计10173.83元,扣收执行费50元,支付执行款10123.83元给申请执行人。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另案查封在先,且有抵押,本案无法处置。2020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可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当面告知于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79238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0123.83元,尚有782257.1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晓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