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464号
申请人:湖南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今典商务中心1、2、3、4栋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FQ947。
法定代表人:谢金英。
委托代理人:李颖,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金和天下小区7栋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8950251XM。
法定代表人:肖晨红。
申请人湖南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0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0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50元,由申请人湖南嘉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