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建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付可成,男,汉族,1951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审第三人:闵安旭,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再审申请人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可成及原审第三人闵安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颜征求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