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1418号
原告长沙市净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黄金园村庙湾组158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军。
被告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金和天下小区7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净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净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以与被告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净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净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79元,减半收取4539.5元,由原告长沙市净祥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