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82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住所地涟源市蓝田人民路481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曾仲舒,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系曾仲舒之妻),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曾曦梁(系曾仲舒之子),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系曾仲舒之儿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曾曦煜(系曾仲舒之子),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乐坪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娄底市长青中街工人文化宫1栋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金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湘阳街金谷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洪向京,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曾仲舒、***、曾曦梁、***、曾曦煜、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娄底市武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金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382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良
审判员严楚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