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1849号之一
申请解保人: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71116829B。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解保人:义乌市稠城环洋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2520487、20488号商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8QXB34B。
经营责任人:郑玲兵。
申请人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乌市稠城环洋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皖0208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义乌市稠城环洋机电经营部价值36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义乌市稠城环洋机电经营部价值365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安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