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中茂电力有限公司与江华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保120号 安徽中茂电力有限公司、江**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中茂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中茂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3)湘1129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因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1073.92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以3211073.92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存款不足,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江**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9971.45元、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33520.2元,本院未能足额冻结,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