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2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六五,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徽州文化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怀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2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六五与被执行人黄山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XX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