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46号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0432980Y。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19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