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46号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0432980Y。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19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