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8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皖1302民初18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宿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万,期限为一年;三、冻结安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万,期限为一年。现因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已支付工程款全部给付原告***,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