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8270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明日世纪花园小区东楼4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三山碧桂园商业街二楼物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一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二宿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万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三安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万予以冻结,共计215万;2、由上述三被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费用。申请人***自愿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编号:ZH2××××××,保单号:299340104132023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宿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万,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万,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