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4455号
原告:宿州天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符离镇道东工业园7栋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回族,1974年10月11日生,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1965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宿州天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依法向原告宿州天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州天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