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02执184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开发区鸿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5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开发区鸿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24797.20元及其他(利息、相应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情况进行查询,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存款442875元,已被我院划拨到麒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但被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有较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该笔案款还需在进行分配且不足以覆盖本案标的额,被执行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经开区范围内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被他案查封,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1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书记员 刘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