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4044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女,汉族,1997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跃武,男,彝族,1996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会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至今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胡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