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62号
原告:河北善者中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宝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广场文化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
河北善者中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宝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善者中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善者中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河北善者中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