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市东明电工电料批发行诉被告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民初3223号
原告:丹东市东明电工电料批发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投资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8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博阳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东明电工电料批发行诉被告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东明电工电料批发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东明电工电料批发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丹东市东明电工电料批发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