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夏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斌,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住所地沈阳市大**草仓路****>
法定代表人:陈素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平,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3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淑晶
审 判 员 王玉瑛
审 判 员 关 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苗海艳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