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425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26-11-8号。
法定代表人:夏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辽宁恒通网络智能科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锐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姜 瑶 裕









书 记 员 夏 慧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