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1559号
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强,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贤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诚鑫,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陕1002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对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员 林增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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