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商 洛 市 商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1559-1号
申请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贤,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贤桂,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增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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