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阿尔法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宿迁创鑫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2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高行路**。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阿尔法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高行路**

法定代表人:陆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高行路**

法定代表人:刘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广茂,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创鑫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阿尔法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红建

审 判 员 陈志明

审 判 员 侍 婧

法官助理 安晓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