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2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高行路**。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阿尔法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高行路**
法定代表人:陆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高行路**
法定代表人:刘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广茂,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阿尔法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创鑫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阿尔法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红建
审 判 员 陈志明
审 判 员 侍 婧
法官助理 安晓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