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9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0750940E,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贤。
委托代理人:付强,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2679元及利息(以5226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3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55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法官助理刘洋洋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22679元及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267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故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保全被执行人**购买的位于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北××以东××室、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草××生态××路××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现已转为执行中查封,因首封法院非本院,本院无权处置。
4.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C×××**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查封**名下车牌号为陕A×××**汽车,查封期限: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查封**名下车牌号为沪E×××**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本院委托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家庭以及经济情况,其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履行完毕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其高消费。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查封的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所查封的房产首查封法院非本院,本院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章海涛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洋洋
书 记 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