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保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
被执行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在7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