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恢7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主要负责人:周浩,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朱锦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刘贤,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吉祥,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朱梅,女,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龚进,男,1956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倪伟建,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冯淑云,女,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龚吉祥、朱梅、龚进、倪伟建、冯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崇港商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3650万元(认缴出资)股权、被执行人朱梅持有的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4000万元(认缴出资)股权、被执行人龚进持有的江苏阿尔法电梯制造有限公司1000万元(认缴出资)股权,并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因评估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按长期和解履行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按长期和解履行结案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恢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