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87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金土地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康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3514827G。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住山东省鄄城县。
申请人常州金土地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金土地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