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8725号
原告:***,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新永路兴柏二街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1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