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文广、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3353号
原告:黄文广,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黄文广与被告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黄文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黄文广负担(该款原告黄文广已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