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卢景常与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72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德民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河,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卢景常,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新永路兴柏二街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业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卢景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2072民初1720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分配剩余的执行款。2021年6月4日,申请人中山市联华制衣有限公司、卢景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97.2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黎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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