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执65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6495373C,住所地为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新永路兴柏二街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7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207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分别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63650.57、294887.3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宁雄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帆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