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3370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4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9号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市福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