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29民初19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生,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李应林,女,汉族,1960年5月21日生,云南省石屏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陈登文,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原告:李荣军,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生,云南省石屏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五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西盟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KCCU72F。
营业场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负责人:毛永祥,该局局长。
被告: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72688968E。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9号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评,云南瀛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2183531116J。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200号。
负责人:段勇,该局局长。
被告:普洱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218350951Y。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潘勇斌。
被告: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0135954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南大道锦城官南小区二期时尚假日苑4幢4—02、4—03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原告***、**、李应林、陈登文、李荣军诉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西盟供电局、普洱福通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供电局、普洱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应林、陈登文、李荣军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林、陈登文、李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86元,减半收取计9893元,由原告***、**、李应林、陈登文、李荣军负担,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马满保
审判员 刀达英
审判员 饶 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宗秀萍
书记员刘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