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玲、程云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4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459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或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三个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沈阳市浑南区、沈阳市沈河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沈北新区。其次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人认为该条款对管辖约定不明,乙方是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在工商企业信息登记住所地曾经变更。最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张玲、程云鹏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更名前名称为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为依据,要求上诉人给付其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张玲、程云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被上诉人对张玲质押给被上诉人的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乙方(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或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