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

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14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
负责人:杨桦,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A9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玲,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高山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玲、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397965.6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蔡 云
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