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472号 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5309626U。 负责人:***,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程程,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浑南产业区世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831934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A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9585749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高山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0023651.65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其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2365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