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异220号
案外人:刘书香,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
负责人:许金钟,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沈阳***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60070327Y。
法定代表人:李奎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13665B。
法定代表人:王英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园102国道第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772360268。
法定代表人:李奎福,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化工油漆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X04765959Y。
法定代表人:李宝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奎福,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姜丽红,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桂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沈阳***制漆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制漆有限公司、沈阳化工油漆厂、李奎福、姜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书香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2-32号,面积621平方米,房证号N0004195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刘书香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书香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刘书香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姚 宏
审 判 员 徐一凡
审 判 员 赵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王施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