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某某制漆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696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6007032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1366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园102国道第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7723602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化工油漆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X0476595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制漆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制漆有限公司、沈阳化工油漆厂、***、***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制漆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制漆有限公司、沈阳化工油漆厂、***、***偿还借款本金17692324.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制漆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制漆有限公司、沈阳化工油漆厂、***、***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制漆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制漆有限公司、沈阳化工油漆厂、***、***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作废护照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都 睿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