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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7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宝安一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91800493。
法定代表人:杨官贵。
委托代理人:莫美彩,女,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灵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1876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4元,执行费32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能发现及传唤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和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为零。被执行人在磐安县新城区有工业产房登记,本院在另案中进行了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6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27执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青春
审判员杨凯军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卢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