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友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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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5362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友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进兰。




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根华。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友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友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友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7100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震坤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依法调查,该公司目前未正常经营。截止2022年2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71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9元、执行费306.5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根华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5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友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53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凌锋


审判员吴金翔


审判员胡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