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1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城区灵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73861964D。 法定代表人:***。 ***与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8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24418元;案件受理费90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44元,由被告震坤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406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情况:2022年5月23日、2022年9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灵峰路28号不动产外未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不动产设有最高额银行抵押,抵押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磐安支行,首封法院为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委托浙江省磐安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灵峰路28号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22年11月2日至2025年11月1日止。 6、2022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首封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要求其将本案债权纳入分配。 7、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2022年11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4062元,执行费7741元(未缴纳),尚未执行到位53406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本院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