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51岁,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北京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刚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