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5民初5497号
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湛,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雨,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益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湛、王思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1770元及利息(以51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还款义务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0日复工后,应新冠××防控工作需要,原告授权工作人员肖羽经办采购口罩事宜。2020年2月14日,肖羽与被告通过微信沟通,以每个3.3元价格采购口罩2万个。2020年2月15日,肖羽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5000元,以其妻子支付宝账号向被告妻子王毅支付宝账号转账41000元。应被告要求,原告向其出具采购证明,被告承诺7日之内发货,1-2日快递直接邮寄到原告住所地。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能发货,2020年2月25日,肖羽向被告主张退款,被告承诺愿意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己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向被告主张返还货款及相应利息。后肖羽代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虽多次承诺愿意承担责任,但至今仍未履行,故原告诉至贵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15日,原告万益公司员工肖羽通过微信向名为“彩虹糖总部赵总”转账25000元。同日,肖羽委托其妻子宋成杰通过支付宝向王毅(账号为18×××71)转款41000元。
肖羽与被告**(微信号:×××,昵称:彩虹糖总部赵总)微信聊天记录如下:2020年2月14日,肖:7天后有现货,采购需要什么手续吗!还是直接可以购买,得先预订吗!赵:对你一定,咱们是那个跟政府一起采购的物资,他们订了20万,我定了150万左右吧。七天后现货,然后用三层一次性儿。也只有这一批,是以政府出面的,政府给我的红头文件允许。允许我采购,要不然一个月之内这货进不来。肖:预订需要先交定金吗!一袋多少个,一箱多少袋?赵:50,一箱5000。2月15日,肖:我想订购20000个,是和您见面签合同付钱,还是……赵:正常都微信转账。你看你想怎么来!肖:最晚哪天能到货?是一次性医用口罩。赵:7天,发出来。肖:一天后往出发呗,然后是。快递还得有几天,现在快递还慢,应该就是物流儿应该,然后是。得十天以上才能拿到货呗。赵:快递是顺丰,一到两天。肖:支付宝可以吗?微信没那么多少。发个支付宝账号。微信付25000元,支付宝付41000元。赵:186××××4471,支付宝号,用户名王毅。单位是哪?我需要备注。肖:沈阳市沈河区泉园街22号,万益集团,联系电话138××××1249肖羽。赵:你们那头需要给我开一个带公章的委托采购证明。此后,肖将《委托采购证明》以图片形式发给赵。赵:把姓名和身份证,你的换成我的。2月17日,肖:具体几号能到货啊。赵:得8天左右。
2月25日,肖:够呛了吧,那就给我退款吧!我好给公司一个交代!赵:我和厂家已经申请一批退款了,他那个明天的时候能给我转过来,我明天给你转过去呗。给我卡号。肖:6217……,宋成杰。
6月16日,肖:在你那拿了4100个口罩3.4元一个共13940元,加100个2.9元得290元,一共给我14230元。给你付款66000元减去14230元,还差我51770元。
2021年4月22日,肖:先走程序,最后我拿不到钱,别说我和你玩命。赵:玩不玩命,这事不重要,重要是咱们都拿到钱。你钱给我了,我承认,而且我初衷也是为了让你也赚到钱,但是我也是受害者,我也转过去很多钱,相互理解吧。
前述《委托采购证明》的内容如下:万益公司承接全国建设、咨询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咨询、环境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正在进行中的项目有百余个。2020年2月10日复工后,为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保障本公司员工健康,因现场勘查涉及各类企业、医院等高危环境常规监测每日需消耗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现需从国内或国外采购符合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和检测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特委托**(身份证号码:2208821987××××××××)代表我公司采购如下物资,一次性医用口罩,数量5万个。望相关部门批准,并予以接洽配合。公司联系人:肖羽138××××1249。2020年2月17日。并加盖万益公司公章。
另查,原告自述,被告后期发货,货款价值14230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明细、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经过法庭举证,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其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万益公司员工肖羽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就医用一次性口罩的买卖达成协议,并确定了数量、价款、收货地址等内容,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原告支付全部价款66000元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要求退款,被告同意。由此可证,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被告承诺于次日退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货款51770元及利息。本案原告因向被告购买口罩支付货款66000元,被告发货价值14230元,现原告主张返还货款51770元,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利息,其实质系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自双方确定的返还货款之日即2020年2月26日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7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5177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相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晨一
书 记 员 李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