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4474号之一
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排水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排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婵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