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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排水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401号 申请人: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抚顺市排水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市排水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民初244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抚顺市排水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